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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具备开展事前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相关工作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3、履行保密、廉洁相关要求。
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2、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专家团队。
3、具有一定数量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拥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
5、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荣誉,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或处罚期满。
注: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人企业)需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需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需持执行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在管理方面第三方机构应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主评人制度,合理储备符合主评人条件的专业人才。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机构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负责。
3、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对出具的报告审核把关。
4、健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
1、条件具备时,可设立专业的绩效评价业务部门,专业某一部门、某一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2、开展委托服务时,应至少安排两名主评人加入工作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评人,作为委托项目负责人,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3、可邀请相关领域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有一定知名度和话语权的专家学者加入工作组。
4、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政府采购要求,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投标。
5、出具的报告应加盖机构印章。
6、应参加参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方机构不应有以下行为:
1、提供整体外包、体外循环的不正当服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代替或陪同预算部门(单位)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组织的针对预算部门(单位)的业务培训。
b、脱离预算部门(单位)业务机构包揽财政部门组织的对预算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c、脱离预算部门(单位)业务机构包揽其在预算绩效管理流程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相关工作。
d、脱离预算部门(单位)业务机构包揽其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e、脱离预算部门(单位)业务机构包揽其预算绩效管理内部规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2、参与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投标,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参与行政隶属关系为本机构上级部门或系统内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等活动。
b、主评人与评价项目所属部门(单位)有近亲属关系,或主评人在评价项目所属部门(单位)有相关工作经历。
3、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